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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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11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一、自治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辖:芒市、瑞丽市(含畹町经济开发区)、陇川县、盈江县、梁河县。”

  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驻芒市。”

  二、自治条例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安定、边防巩固、富裕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

  三、自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倡各民族干部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不断增强各民族干部群众之间的团结,共同为自治州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四、自治条例第六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州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艰苦地区津贴和其它各项补贴。”

  五、自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7月23日为自治州的建州纪念日,全州放假2天。”

  第三款修改为:“傣族、德昂族的泼水节,景颇族的目瑙纵歌节,阿昌族的阿露窝罗节,傈僳族的阔时节放假,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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